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办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对象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
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由住房户和原使用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在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如果住房由居委会管理,住户可和居委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
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开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
如果城镇居民的工作单位或房屋开发商没有给房屋产权人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可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要求
仍不办理的,可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国有土地使用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