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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拆书(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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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拆书(房屋)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胡正东男 1955 年 8 月 7 日出生,住 XX 县区淮安区淮城镇下关村东桥小街 21 号。 被申诉人:韦海红女 1973 年 3 月 11 日出生,住 XX 县区淮安区淮城镇兴文市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益芝的女儿)。被申诉人:颜庭风女 1949 年 4 月 18 日出生,住 XX 县区淮安区城东乡侯巷村 4 组 14 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益芝的妻子)。 请求事项:因不服 XX 省 XX 县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4月 16 日作出的(2012)淮中民终字第 0245 号民事判决,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 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枉法裁判。 (一)一审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同意开槽砌基础通知书”是一张废纸而编造出一份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伪证: 1、这份“通知书”是“城郊民房建筑工程队”拟制的格式文本,上面没有“工程队”公章,也没有城郊乡政府公章。 2、“通知书”上填写的“下关村伍组韦业支同志”,和一审原告韦益芝是同姓不同名,特别是下关村伍组从没有韦业支户。这份“通知书”的编号栏内是空白。 3、 “通知书”上面填写的签发日期是 1989 年 11 月 10 日,批 3 准范围是东西长 5 米,南北长 3 米,合计 15m(应该是15m2)。 第 1 页共 9 页四至界址是下关村东桥小街 21 号地址。这与一审原告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中“事实与理由”栏内“原告于 1989 年 11 月经相关部门同意在下关大街新建了一间房屋……”是地址相差太远。 4、这份“通知书”是城郊乡政府下属“城郊民房建筑工程队”拟制的无公章的文本,“XX 县区板闸镇土地管理所”却无缘无故在此“通知书”上盖上大印,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同用一张空白格式文本(一个填写内容,一个单盖公章,这笑话应该来之于肮脏的交易)。 5、民事判决书(2011)楚民初字第 0192 号第一页倒数第8~5 行“两原告诉称,原告亲属韦益芝于 1989 年 11 月经原板闸镇人民政府同意在下关东桥小街新建了两间房屋(四至为原 XX县区板闸镇土地管理所 1985 年 11 月 10 日所发同意开槽通知书所确定)”,显见,这是被申诉人承认的事实。但既不合情理,更违反法律规定:(1)“开槽砌基础”不在土地管理所的职能范围之内;(2)1985 年土地管理所批给其土地,1989 板闸镇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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