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拆书(房屋)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
胡正东男 1955 年 8 月 7 日出生,住 XX 县区淮安区淮城镇下关村东桥小街 21 号
被申诉人:韦海红女 1973 年 3 月 11 日出生,住 XX 县区淮安区淮城镇兴文市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益芝的女儿)
被申诉人:颜庭风女 1949 年 4 月 18 日出生,住 XX 县区淮安区城东乡侯巷村 4 组 14 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益芝的妻子)
请求事项:因不服 XX 省 XX 县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4月 16 日作出的(2012)淮中民终字第 0245 号民事判决,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 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枉法裁判
(一)一审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同意开槽砌基础通知书”是一张废纸而编造出一份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伪证: 1、这份“通知书”是“城郊民房建筑工程队”拟制的格式文本,上面没有“工程队”公章,也没有城郊乡政府公章
2、“通知书”上填写的“下关村伍组韦业支同志”,和一审原告韦益芝是同姓不同名,特别是下关村伍组从没有韦业支户
这份“通知书”的编号栏内是空白
3、 “通知书”上面填写的签发日期是 1989 年 11 月 10 日,批 3 准范围是东西长 5 米,南北长 3 米,合计 15m(应该是15m2)
第 1 页共 9 页四至界址是下关村东桥小街 21 号地址
这与一审原告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中“事实与理由”栏内“原告于 1989 年 11 月经相关部门同意在下关大街新建了一间房屋……”是地址相差太远
4、这份“通知书”是城郊乡政府下属“城郊民房建筑工程队”拟制的无公章的文本,“XX 县区板闸镇土地管理所”却无缘无故在此“通知书”上盖上大印,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