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发布日期】 :2007 年 11 月 19 日 字体:【大】 【中】 【小】 一、业务概述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企业提请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法律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 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
审核、录入资料 (1)检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信息录入系统,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
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