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渭南市农广校张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新成果
农村改革以来,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
但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
因此,一些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自发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为农民群众解决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方面的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被群众称为“贴心会”、“致富会”
但同时,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只服务、不经营,有支出、无收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是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的基本叙述,是法律用语,理论性强,其理解包括四层意思:(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也就是说现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实际指的是与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参加或成为合作社的社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实际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办、民官、民受益”,社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
既有着一般企业的市场地位,在市场经营中同样要获取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