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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某旅行社实习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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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诉某旅行社实习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郭某 被告:旅行社 2024 年 1 月 4 日,郭某在校期间与旅行社签订了《实习合同》及《培训合同》。《实习合同》约定,郭某实习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4 日至郭某毕业止;旅行社每月支付郭某 400 元酬劳。《实习合同》附件《实习注意事项》约定,实习生正式工作未满 12 个月的,实习期没有实习费工资。《培训合同》约定,郭某实习期间培训费为 4000 元,郭某如未到期离开旅行社,或违反实习合同被提前解除实习合同的,应返还培训费;郭某违反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培训后为旅行社服务年限不满一年,需赔偿旅行社培训费及脱产期间发的工资奖金。 2024 年 7 月,旅行社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合同签订后,郭某到我单位实习,其实习期间应当至 2024 年 7 月,但其自 2024 年 6 月起即不再到旅行社实习,其给旅行社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郭某支付实习期间培训费 4000 元,并返还已发放的脱产工资奖金 1600 元。郭某辩称,自己与旅行社约定的实习期已届满,旅行社未安排自己进行任何培训,故不同意旅行社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郭某不服,以 1600 元是旅行社支付的生活补贴,非实习劳务费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裁判】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旅行社要求实习生返还培训费及奖金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实习生提前终止实习,旅行社要求其支付培训费案,故在分析该案时,可以分以下两个步骤梳理线索: 第一个步骤,实习生与旅行社所签订的实习合同以及合同中具体条款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郭某在校期间与旅行社签订了《实习合同》及《培训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是,《实习合同》附件《实习注意事项》中关于实习生正式工作未满 12 个月的,实习期没有实习费工资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实习合同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内在的牵连关系,即双方建立实习合同关系不应受到尚未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约束,旅行社不能以预先设定劳动关系作为履行实习合同关系的附加条件,所以,合同中的此项条款是无效的,旅行社依此,主张实习生郭某返还 1600 元的脱产工资奖金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个步骤,实习生提前终止合同以及由此引发的案件讼争问题。---------------------------------------------------------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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