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2010-03-24浏览次数:敬告: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登记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名称预先核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