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俊杰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二条本社名称:常州俊杰劳务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武进区横山桥行政服务中心商铺2-201号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劳务工作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8人,占成员总数的88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三)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