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组织公民行为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1949-1978)邝先慧/祁晓玲2013-04-1617:29:53来源:《农村经济》(成都)2012年10期【内容提要】建国初期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合作社土地集体制、人民公社公有制的变迁
本文以组织公民行为为视角,分析了土地制度影响因素,认为互助合作的组织公民行为是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合作社土地集体制变迁的重要影响因素
瞒产私分、包产到户的组织公民行为是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及基本核算单位变迁的重要影响因素
关注心理契约、组织公民行为与土地制度变迁的关系,对国家土地制度创新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心理契约/组织公民行为/土地制度变迁/瞒产私分/包产到户建国初期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合作社土地集体制人民公社公有制的变迁
这种变迁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其中,农民的行为与实践是不容忽视的解释建国初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重要变量
本文以农民组织行为为视角,对建国初期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探讨,认为互助合作、瞒产私分、包产到户等组织公民行为对土地制度的变迁有重要的影响
一、组织公民行为组织公民行为是指在组织正式的薪酬体系中尚未得到明确的或直接的确认,但能够直接或间接对组织绩效、组织稳定和组织发展提供长期支持和增强作用的自发行为
[1]组织公民行为有以下特征:第一,组织公民行为是一种外显的行为组织公民行为不是组织成员一种主观的认定,而是形诸于外,可以客观观察的行为
第二,组织公民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
组织公民行为并不是组织强制要求的规范性行为,它在一个组织中并无正式的合约规定,与组织的正式薪酬和奖惩机制没有直接关系
第三,组织公民行为是超越其成员正式角色要求的行为
它更多涉及组织责任感、工作主动性、首创精神等与特定工作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组织公民行为是一种能够增进组织效能的行为,组织成员愈是表现出较多的组织公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