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车辆挂靠司机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来源: 吉林工人报 时间:2024-12-03 在运输业中,车辆挂靠经营并不少见,车主将原本是自己所有的车辆,“挂”在有运输资质企业的名下,实际上仍由车主自己招用司机从事运营业务
那么,车主招用的司机与车辆所挂靠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旦发生车祸,司机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早在 2024 年 12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的请示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但现实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们不仅要面对事故的损害,还要面对那难以确认的劳动关系
“车主招用司机”不等于“挂靠单位招用” 事件:2024 年 2 月 28 日夜 2 时半左右,张立祥驾驶大客车,沿京沪高速行驶至徐州附近时,与因交通管制而停在快车道上的一辆山东牌号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了了追尾,造成了张立祥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张立祥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大客车的实际车主是张某等三人
为经营客运业务,该车挂靠在邯郸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
张某(乙方)与邯郸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旅游汽车公司)签订了《省际客车营运服务代理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服务期间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负责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
为认定工伤并享有工伤待遇,张立祥之妻蒋女士,向邯郸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张立祥与旅游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2024 年 6 月 16 日,邯郸县劳动人事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