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进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24]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83号)、《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24]17号)、人事部下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24]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4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第一条 聘用合同制是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实施的基本用人制度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与教职员工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聘用合同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实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员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过实行聘用合同制,转换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