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合同并非必定无效 2024 年 2 月,某村委与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将土地 80 亩承包给刘某进行种植
2024 年 2 月份,该村委以与刘某签订合同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为由,请求判令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的确定、土地的调整、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这些规定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应仔细遵守,但是,对外承包土地应经民主议定程序,这仅是管理性法律规范,并不是效力性法律规范,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合同并非必定无效
当前农村群众参政议政意识不强,村民大会难以组织召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必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难以落实
另外,随着土地承包价格的逐年增长,有的村对外承包土地时召开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也获得多数人同意,但现在想解除原合同,常实行的诉讼方法也是说承包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
轻易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导致的后果是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承包人的利益
村委起诉到法院自行主张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时,因为作为违约方不能主张此项权利,法院不应给予支持
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发包方违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原司法解释规定的签订合同后一年的宽延期比较合理,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