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024 年 10 月 28 日被告郑州市 XX 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与郑州市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郑州市 XX 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承建 XX 星城二期 2#、7#、8#建设项目。2024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1 月间,原告黄建丹分 20 次向 XX 星城二期 2#、7#、8#建设项目运送木材,该批木材分别由包宸澄及王建中签收,货款共计 780757 元。 郑州市 XX 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与郑州市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范文梅,由河南省 XX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郑州市 XX 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一栏中王建中职务为项目经理、包成成(包宸澄)职务为材料员。在 XX 监理公司召开的 XX 星城二期第八次、第十一次、第十五次施工场地例会会议纪要中,郑州市 XX 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与会人员一栏中分别有王建中、丁海龙,包宸澄及丁海龙、包宸澄签字。XX 星城二期 2#、7#、8#建设项目由丁海龙实际承包施工。包宸澄向一审法院陈述,是王建中找其到施工场地上当材料员,具体其只听命于王建中,涉案的木材也是王建中指示其在送货单上签字,其工资应由王建中发放。 黄建丹要求装潢配套公司支付货款,但装璜配套工程公司认为其没有购买原告的木材或者木板,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王建中、包宸澄也不是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和材料员,不能代表公司,其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案件焦点】 王建中、包宸澄向黄建丹签收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判决】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买卖合同的双方应该根据相关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称王建中以 XX 星城二期项目经理的身份向其购买木材,原告根据要求向 XX 星城二期施工场地运送木材,该木材分别由材料员包宸澄、项目经理王建中签收,但审理中,被告郑州市 XX 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对王建中项目经理身份及包宸澄材料员的身份均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联系电话一栏中虽表示王建中为项目经理、包宸澄(包成成)为材料员,但仅凭张贴于监理机构墙外的联系电话无法证明王建中、包宸澄是被告的代理人,具有代表被告签订合同的权利。XX 监理公司召开的 XX 星城二期第八次、第十一次、第十五次施工场地例会会议纪要中,郑州市 XX 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与会人员一栏中虽有王建中、包宸澄的签字,但亦无法证明王建中为被告的项目经理、包宸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