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依靠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结合目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续贷是指向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符合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而申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时,需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经办支行主动提出申请,经办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按照我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制度规定,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第四条续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行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4.抵押品和担保物没有变化;5.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6.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业务往来资金通过我行账户结算;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调查
凡续贷贷款必须落实双人实地调查、面谈面签制度
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续贷调查报告A、B角客户经理应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
支行行长为直接调查主责任人,对经办的续贷贷款业务负调查管理责任
第六条资料采集
小微企业续贷资料可从简,对有效相关证件等资料客户经理可实行与原件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对申请、决议等文件资料按照新贷款一样办理
第七条担保方式
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各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原则上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