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鉴定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的四大问题时间:2024-02-07 14:21:11 来源: 作者:德州律师刘富军 微信号德州律师刘富军 微信号 liufujunls功能介绍 刘富军,德州优秀律师,执业以来,在精研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经济法律事务数百件,并为多家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为众多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联系电话:13589936629 建设工程合同在司法鉴定中,避开出现以下常见的四大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减少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
常见的四大问题是:依法应做工程质量鉴定,却委托先做工程造价鉴定;应该鉴定的未予鉴定,不该鉴定的却委托鉴定;超越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和委托鉴定应当确有必要
一、依法应做工程质量鉴定,却委托先做工程造价鉴定 例如一起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款、工期纠纷案件,建设方作为仲裁申请人向某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双方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 600 万元,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方已付工程款 458 万,在不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施工方拖延工期 130 天、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既不整改修复、未完工程也不继续施工,因此,请求解除合同;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施工方就建设单位反请求,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 162 万元并享有优先受偿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权
仲裁庭就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了质证,双方分别提供了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质证以后,仲裁庭终止审理,在未对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认定情况下,组织双方就工程造价事宜进行谈话,并通知审价单位到场,最终先做了工程造价鉴定
在工程质量尚未被认定为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不具备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先做工程造价鉴定没有意义,从《合同法》279 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简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