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钟洛燊与张巧欢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 171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洛燊
委托代理人:房长波、杨志真,均系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欢
委托代理人:吴绍志,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洛燊因与被上诉人张巧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2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 157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24 年 8 月 14 日,钟洛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钟洛燊与张巧欢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解除;2、张巧欢退回钟洛燊合伙投资款人民币 35 万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张巧欢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钟洛燊和张巧欢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各投资 45 万设立开平某甲加工厂,钟洛燊以现金出资,张巧欢以注册专利、无形资产、库存货品、产品模具等出资
钟洛燊已按协议履行第一期 35 万元出资义务,但张巧欢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未履行出资义务
亦鉴于张巧欢此情况,钟洛燊于2024 年 8 月初发函给张巧欢督促其办理开平某甲加工厂工商登记手续并履行出资义务
但张巧欢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回函声称:钟洛燊出资的 35 万元为开平市三埠某甲加工店的投资款,钟洛燊未履行开平某甲加工厂出资义务,应尽快履行,同时还声称要出售开平市三埠某甲加工店部分资产以维持经营
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已明确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开平某甲加工厂,钟洛燊从未就开平市三埠某甲加工店合作事宜与张巧欢签订达成任何合意,35万元确定是开平某甲加工厂出资款
张巧欢为还清其自身经营的开平市三埠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