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鑫峰煤矿职工劳动合同甲方:威宁县炉山镇鑫峰煤矿(以下简称甲方)盖章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根据矿井生产的需要,经甲方讨论决定,招聘 省(市、自治区) 县(市) 乡(镇) 村(屯) 同志(乙方)为甲方员工,从事 工种(岗位)工作
经双方协商,现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乙方到甲方工作后,户籍关系不变,保持原籍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坚持正常出勤,积极劳动,爱护矿山财产,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所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合同期为 个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乙方同意续订合同的,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予以解除合同并辞退
①表现不好的;②因自身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适应从事的工作;③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不合格的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待遇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乙方所从事的工种实行结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安全工资+产品提成工资)的形式给予计发工资
二、劳动用品由甲方按标准发给,乙方不是合同期满,中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矿时,本人所领用的劳保用品必须交还甲方或甲方削价给乙方;拒不交还者,甲方则按原价索赔
三、乙方的劳动保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每满 3 个月经甲方委托分管领导批准可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甲方报销(以往返车船票据核报,报销最高限额为 200元,超出部分自理),每次探亲时间为七天(含路途往返),七天内工资照发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探亲或未用完探亲次数,并在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合同期满后,甲方按乙方正常探亲的往返路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元)给予补助
超过探亲次数另请事假的(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