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陈建新诉中国建设银行遂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银行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应当对储户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裁判要旨】一、货币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对于储蓄存款合同中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不应适用此原则,资金所有权仍属于储户,银行因未尽到对自助银行的安全维护义务而造成储户存款损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因不法分子在自助银行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致使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为由,中止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案例索引】一审:遂昌县人民法院(2024)遂商初字第 151 号(2024 年 8 月 20 日)二审: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丽中商终字第 109 号(2024 年 10 月 29日)【案情】原告:陈建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简称建行遂昌支行)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建新在被告建行遂昌支行处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卡号为4367421495017019003。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13 日,被告所属的自助银行的刷卡门和自助取款机(ATM 机)上被他人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在此期间,原告在上述自助银行用龙卡取款查询时,卡号和密码被盗取。2024 年 1 月 14 日,原告卡里的钱在江西余干越阳分理处的自助银行被他人用复制的卡分 4 次取走现金共计 9393 元。2024 年1 月 24 日,原告发现卡上的存款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尚在侦查中。嗣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陈建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盗款项 9393 元及利息(从 2024年 1 月 14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付清日止)。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建行遂昌支行辩称,其愿就原告被盗的款项承担 70%的赔偿责任。【审判】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建新到被告建行遂昌支行处办理银行卡后,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己成立,保证原告陈建新存款安全是被告的基本义务。原告陈建新在被告设立的自助银行取款查询时,正处于他人将异常设备安装在自助银行上的时间段内,而被告建行遂昌支行没有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确保到自助银行办理业务的储户银行卡信息的保密和资金的安全,以致原告陈建新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被盗、存款损失,对此被告建行遂昌支行应负主要责任。但银行卡密码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