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中国基层官员民主选举程序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建议提要:关于基层官员民主选举中的提名程序问题,既重要又复杂,实践中经常遇到种种难题,中国目前的法律对之缺乏严谨有效的规范,学术界过去因该问题太具体、操作性较强对之缺乏必要的理论关注
本文从实际出发,对完善我国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提名程序做了集中的理论思考,如,为什么需要设立提名程序,提名程序与选举、宪政过程的关系,如何完善提名程序
文章认为,完善提名程序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最后,本文对规范我国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提名程序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一、现行选举法律规定及基层选举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关于我国目前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①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人大在选举基层官员时,提名机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10人以上人大代表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名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21条)
正职领导人的候选人一般应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副职领导人应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人数,先预选以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行选举(第22条)
选举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第20条)
(县乡两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候选人确定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的得票顺序,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程序同第22条的规定(第24条)
补选两级领导人员的正职、副职,候选人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