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全体社员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由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
本社定名为养猪者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
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盈利活动
第五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
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社自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社员第九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十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