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财政局公共交通经费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XX 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 XX 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 XX 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