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管局系统所有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省管一般收费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其中总投资2000万以内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报高管局备案;总投资2000万元至1亿元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高管局负责组织,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高管局负责组织,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条一阶段竣工验收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包括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综合评价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年度高速公路养护和大中修计划》(含调整计划和第二批养护和大、中修计划等,仅要求省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二)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以及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