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XX 县区校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或其他单位自购、自备或者租借的专门用于接送不少于 5 名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以下统称学童)及其跟车安全员的客车和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各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事业单位、企业、村(社区)或其他组织等。 以上所称学校及其他单位,统称为校车使用单位。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并指定一名镇(街)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校车整治工作。 第四条各镇(街)宣教办、公安交警大队应当与各校车使用单位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使用单位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单位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专门用于校车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公安交警、教育及交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学校按标准统一校车外观;建立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严查校车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对学校使用无牌无证和未按要求检验的车辆接送学童的情况及时督促改正;查处学校违反属地就近招生的原则随意远距离跨镇(街)招揽生源的行为。 交通部门应当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确保公交服务覆盖到各学校;清理、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第六条公安交警、教育及交通部门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第七条每年三月的第四周为交通安全教育周。在交通安全教育周期间,校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乘车学童进行安全教育,公安交警、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