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茂府办〔2012〕10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XX 省法律援助条例》及《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函〔2011〕2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制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强化法律援助服务功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真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使更多的社会矛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政法机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安排和部署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应相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共同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密切联系实际,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将被拖欠工资、人身损害、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得不到赔偿、家庭零就业和无法返回生产岗位的四类农民工列入重点援助对象。对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的,可证明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由政府供养的,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公民不再审查经济条件,直接予以援助,积极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着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临街一楼或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