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乙级)附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一、项目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 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 2012〕86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 2012〕88 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吉编行字〔 2012〕146 号)
三、审批范围吉林省境内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四、审批权限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及颁发证书(为煤矿企业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外,下同),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认可及颁发证书
五、申报条件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 万元以上;(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不少于 20 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 年以上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一)首次申请材料(一式二份)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2、申请单位简介;3、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材料(复印件);5、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