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2002年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公众可登陆卫生部网站,进入“征求意见 ”点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处,邮编10004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13年 2月18日。附件 : 1.《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doc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情况说明.doc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目录》?根据 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关于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2 康权益,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特点,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为与《职业病防治法》表述一致, 调整后的名称拟定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二、请简单介绍一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监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经商全国总工会,2012年1月,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正式启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四部门专门成立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还邀请国资委参加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和技术组,建立了工作机制。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精神,首先明确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开展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问卷调查、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现状分析并广泛参考世界卫生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