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科学、准确地测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提高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察科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种类、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结果报告等
第二条配备满足数量的专(兼)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推广应用实时在线监测,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条安全监察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检测结果
第五条安全监察科要按照有关规定,每三年至少一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按规定报送和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职工免受健康损害
第八条完善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等资料,并将其存放于职业卫生档案
第九条粉尘监测(一) 控制标准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
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1 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察科通防管理部门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粉尘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表 1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种类游离 SiO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总尘呼尘煤尘<10 42
5 岩尘10~50 10
7 50~80 0
3 ≥80 0
2 水泥尘<10 41
5 (二)测点选择和布置在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