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为控制和降低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合同)。专项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二条企业方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第三条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第四条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由任组长,成员为。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每年应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职业卫生情况以及专项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2- 第五条企业支持工会按照全总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实施群众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工会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巡查活动。第六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1、2、3、4、5、6、7、第七条预防改进的措施主要有:1、2、3、4、5、6、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效治理,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行业职业卫生标准。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 -3- 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 212 号)规定,以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个人告知等形式,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应当在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的具体内容参见《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安监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及实施情况。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帮助职工掌握职业病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