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成立暨战略合作协议要点多家企业成立联盟(条件成熟时再办理社团登记),设立理事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等,并约定议事规则、合作期限等。联盟战略合作协议合作方一:法定代表人:合作方二:法定代表人:合作方三:法定代表人:合作方四:法定代表人:以上主体,合成“各方 ”,单称 “一方 ”鉴于:各方已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在业务方面各方有高度的业务协同性,为谋求战略上的长远发展,协议各方决定共同携手,在“新时代产融结合”这个大背景下开展合作。各方凭借在各自行业领域中的专业团队能力与丰富资源优势,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 ”的合作精神,愿建立深度的合作伙伴关系。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就组建“联盟 ”(以下简称 “联盟 ”)达成如下共识,以资信守。第 1 条 合作事项1.1 联盟定位于服务政府,是从事政府引导基金产业研究、应用服务的非营利性合作平台,并在条件成熟时依法办理社会团体登记。1.2 联盟合作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信息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3 联盟合作方式为联盟成员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协同合作, 进行项目资源的共享与交流、开发与运营。成员间就具体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的,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1.3 联盟组织结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招商组及专项产业组等。联盟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的日常行政处理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协助理事会处理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招商组为招募联盟成员机构,专项产业组为根据联盟工作需要设立的产业工作机构。第 2 条 合作期限及备案2.1 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长期有效。2.2 合作期限内, 联盟成员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应在协议签订后3 日内向联盟秘书处报备。第 3 条 联盟议事规则及申请加入流程联盟议事规则采取投票表决制,每个联盟成员拥有一个投票权,表决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则由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第 4 条 理事会组成、职责及议事制度4.1 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日常行政处理机构,由理事成员单位组成,设理事长 1 名、执行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4.2 理事会的职责是:(1)决定临时联盟代表大会的召开;(2)执行联盟代表大会的决议;(3)提请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方案;(4)推荐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