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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探讨摘要:本文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分析和阐述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构成及认定。着重以一起典型的火灾为案例,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探讨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案程序。1前言根据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公安消防机构增加了对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侦查职能。进而,办理刑事案件成为我们消防部门特别是火灾调查人员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如何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大执法力度,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同时教育广大群众成为当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目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两案”过程中,尚缺乏有关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特别是缺乏相关的程序模式,给侦查“两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想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2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1失火罪概念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1.1构成要件2.2.1.1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2.2.1.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1.1.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以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2.1.1.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产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符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撤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消防机构管辖失火案(《刑法》第115条2款),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1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2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改正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2.1构成要件:2.2.1.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事故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是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无证照经营单位)。2.2.1.2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消防公共安全。本罪是结果犯罪,即必须具有重大后果。2.2.1.3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采取改正措施,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2.2.1.4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拒绝执行消防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第三,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消防机构管辖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4结合—起典型火灾案例,探讨办案程序4.1案情简介2012年12月30日,固原市原州区某物流广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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