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XX 县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范文合集 XX 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表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表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幕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 1 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中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保、市容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满足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必要内容及其需要。已建成的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装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第九条 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建筑色彩、形态、材质;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保温、防水结构和节能设施; (三)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降低建筑材料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施救条件; (四)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规划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作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材料、施工工艺的选用以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等进行审查。 2 未按本规定进行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