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新刑诉法创制的简易程序,对我国司法实践来讲,尚属新生事物,在具体运作中,尚缺乏成熟的经验
新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司法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采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从而分流了一批刑事案件,起到了减轻审判负担,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据对上海闸北、杨浦、浦东三法院的调查,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与刑事结案总数相比)今年上半年分别达到23%、%和40%
并据上海市高院统计全市各级法院在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共审结的12630件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2717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
从总的情况看,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具体实施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本文拟借鉴、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有关规定,对简易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作一研讨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简易程序使用于简单的、轻微的犯罪案件,这几乎是世界各国一致的做法
1994年9月,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23条明确指出:“简易审判只适用于轻微罪行”
但对于轻微罪行的具体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来看,一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中又往往存在多种类型、多种模式,以分别适应不同层次轻微案件的需要,因而具体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不允许判处剥夺自由一年以上的刑罚或者科处矫正及保安处分”,而在处罚令程序中,最重只能判处罚金或者缓期执行的一年以下自由刑
日本的简易公审程序,适用于一年以下短期惩役或监禁的犯罪案件,略式程序则适用于小额财产刑(现为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并可以宣告缓行
适用略式程序的案件大部分是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案件(占80%左右)
其次是业务过失致死案件(占10%左右)
此外,日本还有交通案件即时审判程序,专门审理违反道路交通法行为,其处刑比略式程序更低,仅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在英国,治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