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提交材料(归纳整理)5 篇 受理机构: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局民管办 办公时间及地址: 工作日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局民管办 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概述:政策法规依据: 事项申办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章程;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校舍(主要包括。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电教室、语音室、微机室及各种专业教室和适应办学需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和设施)。寄宿学校要有符合要求的学生宿舍、食堂及相应设备; (四)有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活动场所; (五)有办学启动资金:高中、中等职业学校50万元,初中40万元,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20万元; (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八)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主要条件。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联合办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填写《XX 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申请。举办者按审批权限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受理。办学者提交所须全部材料和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要求,视为受理。 3、审查审核。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报告内容和办学场地的详实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核对有效合法证明材料。 4、审批:草拟报告,呈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同意举办意见,正式下发批文。办理手续: 办事处理流程: 5、将批准举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由市教育局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在所在县市区的前期工作。举办者按审批权限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工作人员按前款程序受理、审查审核认定合格后,经领导签发同意报市审批。 2、受理。市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收到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请示报告,视为受理。 3、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审查审核材料、文件,实地考察后,对有关办学的各个方面进行评议,写出考评报告,呈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同意举办意见,正式下发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