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明确学校、用工部门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工部门依法用工,减少劳动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在学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工部门,是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所在的学校各二级单位。 学校的用工部门分为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和非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 第二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四条 属于以下岗位的,可以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一)学校核定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 (二)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因暂时没有合适人选,出现人员空缺的岗位; (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需增加人员的岗位; (四)有创收性收入的二级单位自主支出人员经费并经人事处审核同意的岗位; (五)经学校同意的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选录,遵循“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按照以下程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2 (一)学校非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对实行或者增设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报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学校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数及岗位情况原则上由人事处每年年初核定一次; (二)学校核定岗位后,人事处确定该岗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还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 (三)各二级单位向人事处申报聘用计划及招聘条件,招聘条件中应注明所需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身体素质、学历、职称条件及具体岗位要求等; (四)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发布招聘信息; (五)人事处和申请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二级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提出拟聘用人选,由人事处审核; (六)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委托人事处或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七)人事处为新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来校手续。 第三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与学校订立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