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案件的现状与分析1995年,酝酿多年、几经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了
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政治、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法的实施,使宪法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落实到实处,有了切实的保障,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又是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法实施起着重要作用
高检院对执行国家赔偿法非常重视在赔偿法实施前(94年12月)就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进行学习,充分认识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为规范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法(试行)》1997年为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和受案范围
为解决刑事赔偿工作总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XX年又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从”有法可依”的角度讲,我们不但已经有了一部专门的法律,也有了一部较为具体操作的细则
赔偿法实施以来,我市检察机关认真做好刑事赔偿工作,积极受理,认真办理,依法赔偿,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检察机关严格执法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落实了工作机构,选配了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从事刑事赔偿工作
截止20XX年8月止,全市检察机关四县三区成立了7个赔偿办公室,配备了赔偿专职干部24名,其中共产党员20名,占总人数达83%;检察员19名,占总人数达80%;赔偿办公室85%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