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诉权保护现状初探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当前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实现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诉讼权补偿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57-02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刑事被害人在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被害人,仅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直接被害的自然人
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在主体范围上,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在侵害行为性质上,除案发时的一般犯罪行为侵害外,还包括诉讼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在损害结果认定上,不仅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
司法实践中所说的刑事被害人通常是指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因其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故而其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换言之,除去检察机关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依职权主动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外,刑事被害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唯一主体
具体包括: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行为能力的刑事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二、当前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大部分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1
犯罪分子确实无力偿还
有的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就将赃物销赃,并将赃款全部花用殆尽;有的为及时变现,作案者常常低价变卖赃物,赃款又往往被犯罪人挥霍一空
犯罪分子故意隐瞒赃物或赃款的去向和用途
有的作案者熟知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知晓自己主动供述赃物、赃款的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