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 2008-11-14 20:03:44|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附件1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 一、建设原则 第一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按照每个建制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的原则,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建设指导意见和本省提出的标准,对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进行填平补齐。 第二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本标准为全省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标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各地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但严禁举债进行超标准建设。 第三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按每万人口设置 6 张病床(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的标准配置,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 100 床。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 第五条 中心卫生院根据覆盖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 10 万左右人口,辐射 3-5 个一般卫生院。经济欠发达地区暂按本乡镇户藉人口计算,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按常住人口计算。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 1 执行。其中规划免疫预防接种门诊面积不小于40 平方米。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 700 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 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 350 元控制。 第八条 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 2 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 3 规定。 三、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按表 4 选配。 四、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