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 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 一 综合 1 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文件、批准证 书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地方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 48号,2001年修正)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 40号,2000年修正)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 41号,2000年修正)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 2 —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 2 除证券、期货、 保险、信贷、黄 金等金融产品 交易以外的交 易场所 批准文件 省政府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第三条:„„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二 交通运输 3 公共航空运输 企业 《公共航空运输 企业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