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省建委粤建监字[1995]121 号) 一、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基础开挖深度在 5 米以上(含五米)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必须委托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级资质的地基基础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相应专业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并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四、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红线定位图; (二)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外侧土质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三)建筑红线外 30 米以内的地面建(构)筑物的结构、基础情况和地下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管线以及人防设施的埋深、走向、平面布置、埋置时间等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正 式 委托勘察、设计、并支付 相应费 用
凡 因 建设单位不 委托或委托不 全使 资料不 全而 造 成 工程事 故 的,应由 建设单位承 担 相应的责 任 及损失
六 、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除 必须保证 基坑支护结构本身 在施工中 承 受 各 种 动 、静 荷载 下的刚 度和稳 定要求外,还 应考 虑 降 水周 围 建(构)筑物、道 路 、管线的影 响 ,并应确保邻 近 建(构)筑物及市 政设施的安全
七 、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 过 岩 土、结构力学 和水文地质计算 确定支护方案
做 到 确保安全可 靠 又 经 济 合理
设计无 可 靠 资料作 依 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 验 ,以保证 设计的可 靠 性
需 要进行降 水的应考 虑 降 水产 生 的沉 降 ,并明 确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