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刑事搜查扣押决定权赋予法院还是检察院甲方:刑事搜查扣押由检察院监督和制约作为追诉一方的检察官很难中立、公允地行使着明显有利于追诉犯罪的权力
将搜查扣押的决定权交由法官行使明显比检察官更中立、更有利于防止搜查扣押权力的滥用牟军关于搜查扣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学者提议像西方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那样,由法院对搜查扣押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和授权
但我认为在我国引入这一做法存在很多问题,即如何阻断法官与审前程序的联系、如何保证法官审查的中立性、法官审查方式如何设计、如何保证法官审查的实际效果以及控制司法成本等问题
比如,若把权力交给法院、由法院签发搜查令和扣押令,那么,由于搜查令、扣押令最终是由法院批准,到了审判阶段,同一法院很难将搜查扣押的审查批准者和最后的判决者截然分开,这也存在一个“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已经有现行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调整的只是监督的方式问题,我认为应在保持现有司法体制不变的情况下,由检察院进行监督和制约
我整体的观点是:一是在现有搜查扣押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而不是推倒重来:二是在我国整个司法和社会政治背景之下进行适度改革,需要关照现行司法体制、社会心理、司法者惯性和政治评价等的可接受度;三是注重对搜查扣押技术性程序性问题的解决
在外部的制约和控制方面,我们可借鉴大陆法国家的做法,检察官对包括搜查扣押在内的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可以由以一种外部的监督转变为一种程序性的制约与控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检警协作的有效机制
目前,搜查扣押的制约和控制主要来自内部,即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执行
该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很好的作用,但其本身没有问题,而是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