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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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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 5 9 号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 0 1 1 年 5 月 5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 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二 ○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 、树蔸、胸径5 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木材经营与加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限制初级加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 第七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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