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是海洋大省,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迅速
为了适应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和规范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加快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遵循《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根据全省海域的区位条件、环境与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且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海洋功能区
第二条 区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 0 0 1 年 1 0 月 2 7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 9 9 9 年 1 2 月 2 5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 0 0 2 年 8 月 2 9 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 0 2 〕8 4 号)
(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海管字〔2 0 0 2 〕8 4 号附件1 )
(六)《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 0 0 3 〕3 8 号)
(七)《关于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报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2 00 4 〕1 3 2 号)
第三条 区划目标
区划期限至2 0 1 0 年
建立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
(一)使用调整:到2 0 0 5 年底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情况,实现海域开发利用符合海洋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