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一: 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 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调动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质监站)组织的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各地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可参照此办法对所监督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 (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四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每年组织2 次, 分别于每年的3~ 4 月份和9~ 10 月份进行。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施工合同段则采取随机抽签方式,每个监理合同段范围内分别选取1~ 3 个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第六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 -2- 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检查组一般分为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小组等若干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检查组由省质监站和市质监站的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不少于2 人,各小组之间应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质量管理水平通过综合检查评分来体现。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及原材料扣分等五部分通过计算得出,方法如下: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0.7-不合格原材料扣分 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各抽检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 项目实体质量评分=各抽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 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6+该监理合同段所包含的各抽检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平均值×0.4-不合格原材料扣分 施工单位综合检查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