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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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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 2011-7-6 9:48:24)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了 加 强 公 益 林 建 设 、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 设 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 业强 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 益 林 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 益 林 是指按照《国家级公 益 林 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 益 林 区划界定技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 市、区) 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 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 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 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 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 林 分为 国家级公 益 林 和自治区级公 益 林 。 第 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 从 事 公 益 林 建设 、保护、管理和生产 经营活 动 ,都 必 须 遵 守 本办法。 第 四条 公 益 林 建 设 、保护和管理,应 遵 循 统 一 规划、分步 实施、依 法保护、严 格 管理、权责 一 致 、分级负 责 的原则。 第 五条 各 级人民政府要把 本行政区域 公 益 林 建 设 、保护和管理纳 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列 入 政府工 作目标 。 第 二章 区划管理 第 六条 公 益 林 由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 果 由 自治区级林 业主管部 门 会同财 政 - 2 - 部 门 报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同 意 后 ,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报 国 家 林业 局 和 财 政 部 核 准 , 由 国 家 林 业 局 公 布 , 自 治 区 级 公 益 林 由自 治 区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 公 益 林 区 划 必 须 落 实 到 地 籍 小 班 , 实 行 小 班 经 营 管 理 ,划 定 的 公 益 林 原 有 的 权 属 不 变 , 受 法 律 保 护 。 第 七条 经 批 准 公 布 的 公 益 林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 在 不 影 响整 体 生 态 功 能 、保 持集中连片的 前提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调 出公 益 林 。 (一)集体 林 权 制度改革过程中, 已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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