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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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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74 号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日 自 治区 十 一 届 人 民 政 府 第98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12 年 4 月1 日 起 施 行 。 自 治 区 主 席 马 飚 二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的 管 理 ,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的 执 业 行 为 , 促 进 医疗 卫 生 事 业 的 发 展 , 根 据 国 务 院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结 合 本 自 治 区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医 疗 机 构 的 设 置 、登记、校验、执 业 规 范以及监督管 理 适用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所称医 疗 机 构 包括各级各类医 院 、妇幼保健院 、社区 卫 生 服务中心(站)、卫 生 院 (站、所、室)、疗 养院 、专科疾病防治 院 (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 院 (站)、医 务 室、卫 生 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 、国 境卫 生 检疫、医 学科研和 教学、医 药、计划生 育服务 等机 构 在业 务 范 围之外开展 诊疗 活动和 美容服务 机 构 开展 医 疗 美容业务 , 经 依法 批准设 置 相应类别的 医 疗 机 构 。 第 三条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实 行 属地化和 全行 业 管 理 。 第 四条 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 应当将医 疗 机 构 建设 纳入当地经 济社会 发展 规 划和 城乡建设 总 体规 划, 整合 和 优化配置 医 疗 资源;坚持公立医 疗 机构 为 主 导、非公立医 疗 机 构 共同发 展 , 非营利性医 疗 机 构 为 主 体、营利性医 疗 机 构 为 补充;落实 医 疗 机 构 政 府 补助、补偿政 策, 建立和 完善覆盖城乡居民 的 医 疗 服务 体系。 第 五条 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门负责对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医 疗机 构 统一 规 划、统一 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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