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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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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第7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 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等级制度。凡在我区从事建 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部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在其核 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法人,与行政机关和 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联合代理方式的,按最低资格等 级承接任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不得允许 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 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根据许可廷续的有关规定 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资格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工作业 绩、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资信报告、遵纪守法、信用档案、内 部档案管理及办公条件等情况。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接受招标人委托,办 理有关编制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工程预算控制价和标底、组织开标、评标和草拟工程合同等。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工程项目,双方须 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包括具体负责的 工作事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从事招标项目代理工 作人员的情况等。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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