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桂财农[2005]160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自治区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屯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灌溉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和改造
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第四条 各县(含县级市、城区,下同)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对象及条件: (一)农户(包括联户)
要求有一定的积极性、筹资筹劳及管护能力
(二)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要求具备组织章程、水利项目建设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项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水利设施管护方案等
(三)村屯集体或若干行政村
要求落实组织责任、建设和管护主体、村民筹资筹劳方案等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适用的工程形式及规模
(一)支持的对象
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和改造,恢复、新增农田水利灌溉面积,改善现有农田灌溉条件
(二)工程形式 1.灌溉渠道:主要对原有渠道进行修复改造和险工险段防渗加固,设计流量在0
1m3/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