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促进我区清洁生产工作持续良好的开展,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 环发[ 2005 ] 151号 )、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 ]60号)、《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 进行的验证 并 做出 结论 性意 见 。 第 三条 本细则适 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 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自治区环保厅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2 第 四 条 自 治 区 环 保 厅 组 织 专 家 或 委 托 相 关 机 构 , 开 展 辖 区 内 重点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验 收 工 作 。 各 市 环 保 局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重 点 企 业清 洁 审 核 评 估 工 作 。 第 二 章 重 点 企 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 五条 申 请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评 估 的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完 成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过 程 , 编 制 完 成 了 《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报 告 》 ,报 告 规 范 、完 整; (二)基本 完 成 清 洁 生 产 无/低费方案的 实施, 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 成 或 已安排切实可行的 实施计划; (三)技术装备 符合国家 产 业 结构 调整和行业 政策要求;没有生 产国家 明令淘汰的 落后产 品;国家 明令限期淘汰的 生 产 工 艺、装备 情况明晰, 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四)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期间, 未发生 重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