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B泰州市地方标准DB3212DB3212/XXX-2016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发布实施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12/前言本标准按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兴市民政局、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兴市康惠护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泉、叶斌、黄备战、印建华、钱振兴、芦云杰、鞠志慧、丁新民
IDB3212/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泰州市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模式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本服务、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包括自建医疗机构和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两种方式
其中,自建医疗机构指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养老床位数量为100张以下,应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00-200张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院内设立医务室和护理站等卫生设施,并设立康复中心,养老床位数量达到200张以上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自建条件但有医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可与符合要求的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外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咨询、门诊就医、医生巡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