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上刘广三李文伟【摘要】在日常生活和刑事诉讼过程中,电子形式的图像证据已经较为常见。对这种与传统的图像证据截然不同的新型证据形态,需要从证据规则、证明过程等角度进行新的探索。图像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具有鲜明的技术特征,离不开刑事鉴定和法庭科学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它为传统的证据规则和刑事证明理论提供了新鲜而又充满挑战的内容。随着电子成像设备的广泛应用,在刑事诉讼中,电子形式的图像证据越来越广泛的代替传统的图像证据;在众多领域内电子设备的使用,也使得很多其他的证据类型向图像电子证据转化。图像电子证据与传统图像证据在证据的认定与证明上有着诸多的新鲜特征,传统的证据规则如何与之协调面临新的挑战。一、图像电子证据概述图像电子证据是指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形式存储的能以图像形式表现内容的证据材料。其存储媒介并非传统的光学胶卷与相纸或印刷出版物,读取需要通过相应的信息系统和读取设备,自身也包含着与所在的信息系统的数据联系。图像电子证据是一类重要的电子证据。根据图像内容的来源,可以将图像电子证据分为原生型图像电子证据和保存型图像电子证据。二者主要以两个条件区分:第一,对另外一幅图像的拍照而产生的图像电子证据,称为保存型图像电子证据。这里的“图像”是指已经生成的图像,在信息系统中表现为已经存在的图像文件。如给一幅油画拍摄数码照片,或者对一张打开了的数码照片用屏幕快照软件拍摄照片。第二,原生型图像电子证据包含着符合图像生成目的的,拍摄对象的图像细节,比如图像的分辨率、可放大倍数等。保存型图像电子证据只包含符合图像生成目的的内容,而丢失了部分符合原图像生成目的的图像细节。比如对电子显微镜中的显示图像利用显微镜自身的拍摄装置拍摄所获的图像,属于原生型图像电子证据,这种拍摄符合电子显微镜所显示图像的生成目的——显示一个细胞核,并能够根据显微镜的显示能力,将这幅显示细胞核的照片放大到能够放大的倍数,以显示更多的细节。而如果从目视镜入口用普通数码照相设备拍照所获的图像,则属保存型图像电子证据。这种拍摄只能够显示电子显微镜所显示的内容是一个细胞核,而不能显示更多的细节。根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图像电子证据的生成来源,可以分为可控来源的图像电子证据和不可控来源的图像电子证据。可控来源的图像电子证据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作为侦查手段用于保存现场情况和必要证据而进行的刑事侦查照相、对信息系统中的环境情况采取屏幕快照等产生的电子图像数据。这种图像电子证据生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其生成方式、程序、保存方法,能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是侦查人员和检方所控制,因此可以称为可控来源的图像电子证据。另一种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由侦查人员和控方收集到的已经生成的图像电子证据,或者在审前准备过程中由辩方提供的图像电子证据。这种图像电子证据的生成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其生成不为侦查人员和检方所控制,可称为不可控来源的图像电子证据。根据生成设备的不同,图像电子证据可以分为数码相片,信息系统屏幕快照,软件合成图像等。根据图像电子证据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组织类型和实现原理,又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如矢量图像、向量图像,各种压缩格式的图像等等。出于论述的需要,笔者将图像电子证据的内容分为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内容和表达内容两种。这种分类并非是集合性的种属分类,而是指从不同角度对图像电子证据的内容所作的逻辑分类和不同指称。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内容是指在信息系统中实现做为图像基本要素的形状、灰度分布、色彩、布局搭配的数据和数据参数。图像电子证据的表达内容是指以图像形式表示的,能为人的肉眼所识别的,并按照正常的注意力标准和理解能力所能够理解的图像含义。其中,“能为人的肉眼所识别”包含了技术的辅助因素,比如,图像放大。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内容是以信息系统和数学模型,以及量化运算为对象而指称的。图像电子证据的表达内容是以人的识别能力、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