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20X5 年底成立,下设A、B、C 三个项目部,2016 年5 月中标公路建设A 项目、房屋建筑B 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 项目合同总造价8156777
24 元(含增值税8083293
24 元),B 项目合同总造价1 亿元(不含增值税)
2015 年3 月开工的确C 项目,C项目合同金额26000 万元
A、B、C 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 建筑业于2016 年5 月1 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 11%,A、B、C 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项目部所在地预征率为 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 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 3%、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2%
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第一部分:A 项目部 1)2016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
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 117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位款222 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预缴增值税146968
2)2016 年6 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 万元,2 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 68 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 666 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 222万元,扣质保金 66
6 万元,已支付 377
4 万元;对劳务分包计价 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机械租赁费用 82
4 万元(租赁设备于 2012 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 19451196 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